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而由遺贈人將自己合法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於死後移轉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扶養人可以是公民或集體經濟組織,但不能是對被扶養人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如子女等)。被扶養人一般應是孤老病殘而經濟上或生活上無人扶養、照顧的人。但在被扶養人雖有法定扶養人(如子女等),而由於關係惡劣或法定扶養人不能良好地盡扶養義務時,被扶養人也可以與其他公民或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扶養義務是在被扶養人生前履行的,受遺贈的權利隻能在被扶扶養人死後行使,扶養人不得在被扶養人生前處分所要遺贈的財產。遺贈扶養協議可以解除,已支付的供養費用是否償還、如何償還等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如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致使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