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扶養”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扶養”(平輩之間)、“撫養”(長輩對晚輩)、“贍養”(晚輩對長輩)3個含義。扶養不僅指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生活上必要的照料和幫助。在確定負有扶養義務的同時,還要查明本人是否具有履行這種義務的能力。如果因天災人禍或本人人患有重病又無收入,履行義務確有很大困難,不是“拒絕扶養”,而是無能為力,就不能認定為遺棄行為,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