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與正史相對的史書之統稱。多由作者以私人身份寫成,與官修史書不同。除二十五史之外,凡是具有史料價值的、以紀聞、雜錄、偏錄、隨筆、漫鈔、叢談等形式撰寫的私傢記述之作,都可視之為野史。最早以“野史”名書者為唐昭宗時公沙仲穆所撰的《大和野史》,宋代林稀有《林氏野史》8卷、龍袞有《江南野史》20卷。明清而下,作者甚多,但不必以“野史”為名。野史所記多為私人人目睹或傳聞的史事及人物軼事等,在內容和體裁上不拘一格,記事較少忌諱,可彌補正史記載之不足,但由於野史為私人修撰,有“人臆而善失真”的缺點,所以在引用其中記載時應作必要的考證。野史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史部分類名目,而是包括瞭傳統的四部分類中的史部雜史類、雜傳類、別史類及子部的雜傢類、小說傢類等部類中的一些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