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一般指皇族勳戚佔有的土地。

  西漢開始有皇莊,唐代有勳貴莊田,如內莊宅使所轄莊田,親貴按爵所授田。此後,莊田一直沿襲到明清,但其內容各代有所不同。明清兩代的莊田,是把政府掌握的官田,或暴力強佔的民田,連同在這些土地上耕種的農民,按照爵位高低,分別多寡,撥歸皇帝或賞賜給王、公、勳戚所有。明代,撥歸皇室的稱皇莊,授與王、公、勳戚的稱官莊;清代,撥歸皇室內務府的稱皇室莊田,授與親王、郡王等勳貴的稱宗宗室莊田。明代皇莊始建於天順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擴大至3.7萬多頃。諸王勛貴莊田建於明初,以後陸續增置,到明代後期達31多萬頃。清代皇室莊田3.9萬多頃,宗室莊田1.3萬多頃,遠較明代為少。這類土地不準買賣,莊田主人享有優免權,其土地免田賦,其佃戶多免徭役,但須為莊田主人服勞役。

  莊田一般都由田主設莊,指派莊頭管理,也有的由地方政府代為收租。耕種莊田的一般是世代相承的佃戶。莊田租額,據明成化十六年(1480)記載,德王在直隸(今河北)清河的莊田,夏租每畝銀7.4分,秋租每畝銀5分,其兗州和臨清的莊田,每畝租谷2鬥。清代,據乾隆間記載,莊田定額租平均每畝2.5~4.1鬥,貨幣租有銀五六錢者,有七八錢者。與當時民田租額略同。

  明代除親王莊田永為世業外,皇戚、勛臣的莊田有退田制度。嘉靖二十九年(1550)規定,凡公主國公以下莊田,世遠者保留原田3/10,其餘退還國傢。隆慶二年(1568)規定:勛臣五世限田200頃,戚畹700頃至70頃有差。萬歷十六年(1588)規定:皇後之親,傳派五世,準留100頃為世業;駙馬傳派五世,準留10頃供主祀;諸妃傢,傳三世即盡數還官。清代莊田則均為永業田。耕種莊田的農民,在明代有賜撥佃戶,這類佃戶報籍在官,世代相承,和莊田主人有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莊田上的一般佃戶則與民間佃戶沒有什麼區別。在清代,莊田生產勞動者有壯丁和佃戶兩種。旗籍農民稱壯丁,他們在莊頭的監督驅使下,領種土地,納糧當差,莊田主人可以鞭打以至出賣他們,嚴禁逃亡,與莊田主有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康熙年間,逐漸改為招民佃種,其漢籍農民叫佃戶,與民間佃戶沒有什麼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