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清地方軍政大員。別稱總制制臺制軍。始見於明朝宣德時,以巡撫總督稅糧,繼有總督軍務者。正統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總督。然皆因事而設,事畢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兩廣再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制,但終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在明朝政治中,總督舉足輕重,入則為朝廷顯官,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巡撫、總兵官俱聽節制,故時人稱“文帥第一重任”。

 清沿明制,順治元年(1644)始置,轄一省或二三省。其職權為提督軍務,總理糧餉,察舉官吏,綜理地方軍政,事權甚重。位在巡撫之上,秩為從一品、正二品。清初總督額數及轄區並不固定,乾隆以後成為定制,全國設有八個總督官缺,計直隸總督、兩江總督、陜甘總督、閩浙總督、湖廣總督、兩廣總督、四川總督、雲貴總督。總督一般均帶兵部侍郎(或尚書)、右都禦史銜。另有漕運及東河、南河總督三員,負責漕運及河工事宜。光緒三十二年(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建行省,增置東三省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