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傢權力機關制定和頒佈的國傢根本法,是中國憲法的主要淵源。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20日通過並頒佈實施。後來歷經修改,發展成為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圖1 1954年9月15日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

  產生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建立之初,因為制憲的條件不成熟,曾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它的實施保證瞭軍事行動的勝利結束、各項民主改革的順利完成和國民經濟的全面恢復與發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瞭第1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界簡稱它為“1954年憲法”。1954年憲法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同時又是它的發展。整個法典除序言外,分為4章,共106條。

  1975年1月17日,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瞭第2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該憲法典世稱“1975年憲法”。分序言和4章,但隻有30條。它在“文化大革命”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受到“左”的思想的影響和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嚴重幹擾,存在著許多錯誤,在歷史上隻存在3年。

圖2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條文

  1978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瞭第3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即“1978年憲法”。仍分序言和4章,共60條。它改正瞭1975年憲法的若幹錯誤,但限於當時尚未完成撥亂反正的歷史條件,還有不少錯誤和缺點。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很不完善。

圖3 1954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漢、 蒙古、維吾爾、哈薩克、藏、朝鮮文文本

  1978年公佈的憲法雖然經過1979年及1980年的兩次修正,但仍然不能適應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客觀情況發生的巨大變化。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瞭第4部憲法,這就是現在實施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繼承和發展瞭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充分總結瞭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豐富經驗,也註意吸取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

  現行憲法公佈以來,經歷瞭4次部分內容的修改。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瞭第1~2條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瞭第3~11條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瞭第12~17條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瞭第18~31條憲法修正案。

  主要內容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包括:序言,第1章總綱,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3章國傢機構,第4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共138條及17條修正案。

  序言提出瞭國傢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根本任務;規定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1章總綱,規定中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政體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各民族平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行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瞭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應承擔的基本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自由,申訴、控告、檢舉權和索賠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科研、文藝創作等自由;國傢對殘廢軍人、烈屬、軍屬的保障,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關愛,對婦女權利的保障,對婚姻、傢庭、老人的保護,對華僑、歸僑、僑眷權益的保護。公民的基本義務有:維護國傢統一、民族團結,遵守憲法、法律,保守國傢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規定公民享有法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傢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3章國傢機構,分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地位、組成、職權、任期等作瞭具體規定。

圖4 2004年3月14日,全國人大代表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投票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

  第4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分別規定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