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加強文物保護而制定的法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該法進行瞭修訂,2002年12月3日公佈施行。為瞭保護文物,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即頒佈有關文物保護的法令和辦法。1961年國務院又頒佈《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共8章80條,涉及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館藏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文物出境進境、法律責任等內容。進一步明確規定瞭文物保護的對象、范圍和處理各部門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在文物保護方面的行為準則和違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