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俄國以“共同防禦”日本為名,誘迫中國清政府訂立的密約。該約漢文本無名稱,按序文稱《禦敵互相援助條約》,“中俄密約”為通稱。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96年6月3日)由清政府特使李鴻章與俄國外交大臣羅拔諾夫、財政大臣維特在莫斯科簽訂,共6款,另附規定約文以法文為準的專條。主要內容是:①日本如侵佔俄國遠東或中國以及朝鮮土地,中俄兩國應以全部海、陸軍互相援助;②非經兩國共共商,締約國一方不得單獨與敵方議和;③開戰時,中國所有口岸均準俄國兵船駛入;④為使俄國便於運輸部隊,中國允許黑龍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海參崴,該事交由華俄道勝銀行承辦經理,合同另訂;⑤無論戰時或平時,俄國都可通過該路運送軍隊及軍需品;⑥此約自鐵路合同批準日起,有效期15年。根據“密約”第4條,同年9月8日由中國駐德、俄公使許景澄與華俄道勝銀行代表在柏林簽訂瞭《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章程》。合同規定成立中國東省鐵路公司,其章程照俄國鐵路公司成規辦理。1922年1月“華盛頓會議”上,民國政府第一次將“密約”的內容向世界公開;蘇聯政府於1924年公開發表瞭“密約”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