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之一,調整因物的佔有、利用和歸屬而產生的民事財產關係。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目的是為瞭維護國傢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

  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即有散見於歷朝法律典籍中的調整財產關係的規範。中國近代物權法的制定始於大清宣統三三年(1911)的《大清民律草案》。該草案第三編規定瞭物權,但因清朝的滅亡而未及施行。1925年,修訂法律館完成的民律草案的物權編也未曾施行,僅作為各級法院法理參考引用。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先後制定、頒佈瞭民法典各編,“物權”仍為第三編。上述物權立法基本上是在參考大陸法系各國物權立法的基礎上,兼顧一些本國習慣,形成瞭由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以及占有等構成的物權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的物權立法經歷瞭曲折的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①1949~1952年間,主要是廢除封建土地關系,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制度;②1952~1956年間,主要是實現新民主主義物權法向社會主義物權法的逐漸過渡,此時的法律承認多種所有權形態並存,引導、鼓勵甚至強制實行合作化、集體化和公有化;③1956~1976年間,由於指導思想上否認社會主義條件下商品經濟存在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因而物權立法強調以國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為中心,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基本的生活資料;④1976~2007年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初步形成瞭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瞭重要作用;⑤2007年至今,《物權法》通過並施行,完善瞭中國特色的物權制度。

  立法過程中的焦點問題 《物權法》的起草工作始於1993年。2002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草案的物權法編進行瞭初次審議。2005年7月,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瞭7次審議後,提交全國人大表決。最後,《物權法》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贊成票2 799張、反對票52張、棄權票37張,以高票順利通過。在《物權法》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涉及的焦點問題可以分為體例和具體內容兩個方面。

  體例 幾部審議稿的安排略有不同,達成共識的主要有:①物權法的體例基本采取大陸法系總分結合的模式,由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和附則構成,各編均以一般規定作為首章;②物權體系由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構成,占有作為事實狀態被單獨規定;③總則部分需規定物權的變動以及物權的保護;④所有權部分應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以及共有;⑤擔保物權部分需規定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具體內容 在《物權法》的起草過程中,對具體內容的爭議也頗多,涉及的主要問題有基本經濟制度、公私財產平等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征收補償、公共利益界定、住宅用地續期和一些制度的取舍。通過後的《物權法》共5編19章247條。其內容主要有:①《物權法》明確瞭中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對公私財產予以平等保護;②《物權法》對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問題作瞭原則性規范;③《物權法》雖然未對公共利益的含義作出規定,但針對現實生活中濫用征收權力、違法征地、補償不到位等情況作瞭較為詳細的規定;④《物權法》作出瞭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的規定,並且取消瞭70年後繼續居住續費的法律規定;⑤對於取得時效、典權、居住權以及讓與擔保等制度,《物權法》暫未作規定。

  《物權法》通過的現實意義 《物權法》在確認和保護合法財產方面有著其他立法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支撐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柱 市場經濟是以分工為基礎的交換經濟,其存在前提是有可供交換的商品和貨幣,即法律上所謂的財產;商品和貨幣的擁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處分自己所擁有的商品和貨幣。物權法鞏固財產的歸屬秩序,使基於信賴的商品交換成為可能;債權法確保財產流轉暢通無阻,使財產的歸屬得以實現並發揮其功能。

  權利保障的有效途徑 物權法對於促進財產的合理、有效利用,刺激財富的創造和積累提供瞭保障機制。與債權相比,物權的特性更加有利於將外界的資源固定地歸屬於一定的法律主體,權利人以外的人必須尊重這種財產歸屬關系,從而維護由此形成的靜態的財產歸屬秩序。同時,物權的直接支配特性產生的排他效力以及絕對性產生的追及效力等有利於保障民事權利。

  立法體系完善的需求 在《物權法》施行前,中國有關物權的法律、法規既有民事基本法,也有民事特別法、財產管理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呈現分散凌亂的局面,給立法、執法和司法帶來諸多不便。《物權法》的出臺,無疑是民事立法體系的內在需求。

  司法實踐的需求 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物權法方面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瞭多個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的出臺多是為瞭解決燃眉之急,這一方面說明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需要進行規定;另一方面由於司法解釋並非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不具備立法的普遍效力。上述問題的存在都呼籲統一完備的物權法盡快出臺,以適應司法實踐的需求。作為中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權法》是確認、利用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和出臺對於定分止爭的意義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