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在國傢管理對外貿易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檔。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對該法進行瞭修訂,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對外貿易法》共11章70條,包括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根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國傢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根據平等互利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傢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的國傢或地區,中國可對該國或地區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