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部關於檔案和檔案工作的單行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修正。宗旨為加強國傢對檔案的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全文共6章27條。第1章總則,第2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3章檔案的管理,,第4章檔案的利用與公佈,第5章法律責任,第6章附則。主要內容為:①國傢檔案管理的范圍。包括過去和現在的國傢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傢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②檔案工作的基本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利用。③檔案機構及其主要職責:國傢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與指導;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④國傢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要求定期歸檔、集中管理,並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的安全。⑤禁止擅自銷毀檔案;禁止出賣屬於國傢的檔案;禁止私自攜運檔案出境。出賣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檔案,須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⑥國傢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傢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30年。⑦公民和組織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⑧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由國傢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佈;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佈。⑨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其成績顯著者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⑩凡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擅自提供、抄錄、公佈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塗改、偽造檔案的,出賣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給外國人的,攜帶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的,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990年11月19日國務院批準發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發佈施行。全文共6章31條。它進一步明確瞭《檔案法》所稱對國傢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范圍,根據檔案所有權性質的不同,由不同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國傢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明確瞭各級國傢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實行分級管理;明確瞭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需經國傢檔案局或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具體規定瞭縣級以上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檔案機構以及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職責;分別規定瞭不同的檔案形成部門向國傢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具體年限;明確瞭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傢所有的對國傢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出賣、轉讓或者贈送的審批權限;明確瞭各級國傢檔案館館藏檔案出境的等級限制及審批權限;確定瞭各類檔案開放的起始時間;明確瞭公佈檔案的形式和公佈檔案的權限;進一步細化瞭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及處罰的種類和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