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它負責,受它監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接受上級人民政府領導,並一律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

  組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各該政府的秘書長、廳長長、局長、科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人民政府的組成程序為: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均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任期和領導體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5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①執行本級國傢權力機關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傢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制定規章。②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③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④領導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婦女和少數民族的權利等。⑥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①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傢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佈決定和命令;②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③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④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⑤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⑥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⑦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