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是國傢為實行分級管理所實施的區域劃分制度。它是國傢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中國行政區劃具有鮮明的特點,業經近3 000年的發展形成現行的行政區劃。

  簡史 中國近3 000年的行政區劃歷史,可劃分為萌芽時期、郡縣制、州制、道路制、省制、省市制6個時期。

  萌芽時期(前21世紀到前2211年) 跨越夏、商、西周和春秋戰國,長達1 800多年。夏、商、西周時期,地方單位是在氏族部落基礎上形成的方國、小邦以及以血緣關系分封的諸侯國。它們多是世襲的獨立或半獨立的國傢,與當時王朝沒有形成行政區劃的關系。

  公元前740~前690年,楚武王滅權國,並改建為縣,是為中國設縣之始,亦是中國行政區劃的始端。隨後,各諸侯國紛紛置縣。前651年開始設郡。春秋時期,郡的地位低於縣;戰國時期,郡的地位不斷提高,形成郡統領縣的局面。

  郡縣制(前221~187) 歷經秦、西漢、東漢三朝400多年。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徹底廢除“分土封侯”的血緣統治,在全國推行郡縣制,由皇帝直接任免地方官吏。始設36郡,下轄縣約1 000個。

  漢襲秦制。隨著疆域擴大,經濟發展促使區劃縮小,至西漢末郡增至103個、縣增至1 587個。面對眾多的郡,為加強管理,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在郡上設置十三州(十三刺史部)。州當時為臨時設立的監督區,不是一級行政區。東漢末,為鎮壓黃巾起義,州由監督區演變為行政區,中國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制演變為州–郡–縣三級制。

  州制(188~732) 由東漢末至唐初,歷時500多年。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政權衰落,民族紛爭,地方政權割據,州、郡、縣的設置失控,又出現大量僑州、僑郡、僑縣等混亂局面。隋統一後,果斷地“罷天下郡”,把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兩級制;把921個州、郡減為190個州。

  唐初仍實施州縣制。由於州數過多,唐太宗於627年在州上設道,依山川形勢劃全國為十道。此時道為監察區,733年演化為行政區,並析十道為十五道。於是,中國行政區劃進入道制時期,實施道–州–縣三級制。

  道路制(733~約1300) 從唐中期至元初,經歷500多年。“安史之亂”後,唐朝衰落,節度使既領兵又兼掌民政、財政、監察,權力過大,造成方鎮割據,道制名存實亡。

  宋初吸取唐的教訓,取消節度使的方鎮,實行道州縣制。同時,又“分路而治”。995年正式廢道,實施路制(道制與路制有很多類同之處,故習慣上合為道路制)。並把一路軍事、民政、財政、監察分設官吏,互不統屬,加強瞭中央集權。然而因權力過於分散,軍隊沒有戰鬥力,導致宋亡於他族。

  省制(約1300~1908) 即行省制,包括元、明、清代,歷時約600年。元初,既沿襲宋的路、州、縣制,又接受遼的道、府或州、縣制,兩制並存。並吸取金入主中原後設立行省的經驗,遂於1300年前後確立行省制(簡稱省制),實施省–路–府或州–縣四級制,兼有五級制和三級制。

  明代改行省為佈政使司,因性質類同,習慣仍稱行省或省。並簡化元代行政區劃系統,實施省–府或直隸州–州或縣三級制,間有四級制。

  清代改佈政使司為省,實施省–府或直隸廳或直隸州–廳、州、縣三級制。清末有27個省、區,為中國近現代行政區劃奠定基礎。

  省市制(1909~ ) 1909年,清政府頒佈《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規定城、鄉不同的行政區劃體系。1911年通過的《江蘇省暫行市鄉制》,在中國行政區劃史上第一次提出市制概念。1921年,北洋政府頒佈《市自治制》,同年廣州建市。中國行政區劃由省制進入省市制。

  北洋政府時期裁撤府、廳、州,均改為縣;在省、縣之間設道,實施省–道–縣三級制。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廢道,實行省–縣兩級制。後由於省轄縣多,遂設行政督察區(簡稱專區),為省的派出機構。1947年底,全國共設35個省、1個地方(西藏)、12個院轄市(共48個省級行政區),下轄2 016個縣、57個省轄市、132個旗、40個設治局、1個管理局(共2 246個縣級行政區)。

  現行行政區劃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1949年以來,中國行政區劃發生瞭巨大的變化。

  形成城市型行政區劃系統 1909年以前實施的郡縣制、州制、道路制、省制,都是以管理鄉村為主的地域型行政區劃系統。1909年以後出現城市型行政區劃——市,並形成中央直轄的特別市或院轄市和省轄的普通市或省轄市兩級建置,但無奈當時中國經濟落後,城市化水平低下,至1947年底全國僅有69個市。正式形成中國的城市型行政區劃系統則是在1949年以後,尤其是1979年以後,截至2008年底全國有4個直轄市、283個地級市、368個縣級市和856個市轄區(未計臺灣省數)。2008年底,共有651個市,比1979年凈增458個市,比1947年則凈增近600個市;全國地級行政區劃單位有333個,地級市有283個;全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 859個,縣級市有368個和市轄區有856個。

  創立民族型行政區劃系統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民族地區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由自治區(省級)、自治州(地級)、自治縣(縣級)三級系統組成。盟、旗用於內蒙古自治區,盟為自治區派出機構,旗是自治區的基層行政區劃單位,相當於縣。2008年底,全國共設置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3個盟,117個自治縣、49個旗和3個自治旗。

  建立特別型行政區劃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傢在必要時建立特別行政區。它是“一國兩制”的產物,體現瞭中國新歷史時期行政區劃的一個特點,隨著1997年香港回歸、1999年澳門回歸而形成。2008年年底,全國有2個特別行政區,下轄18個區(按基本法規定,此處的區為非政權性質的地區組織)。

  實行一系列重要改革 ①1949~1954年根據當時形勢需要,曾設立華北、華東、東北、西北、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區。大行政區開始既是省之上的高一級行政區劃,又是中央人民政府領導地方的派出機關;1952年調整為純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1954年撤銷。②省級行政區劃單位經歷由多→少→逐步增多的過程。1949~1951年全國省級單位調整為53個;1952~1958年逐步減至29個;1959年至今逐步增多。1967年天津市恢復為直轄市,1988年海南省建立,1997年重慶市成為直轄市、香港回歸,1999年澳門回歸。因此,從1999年底以來中國省級行政區劃單位為34個,並隨城市化發展有增多趨向。③大量的撤區(地區)建市,實施“市管縣”制。地區從1949年底的156個到2007年底減為17個;截至2007年底,已有江蘇、遼寧、山東、廣東、浙江、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海南、陜西、寧夏、廣西15個省區(共28個省區)整省區地實施瞭“市管縣”制,已沒有地區的設置。④大量的撤縣建市,主要是1980年以後。亦有不少縣改為自治縣,在2007年底117個自治縣中約有87%是撤縣改建的。縣數從1949年的2 075個到2007年底減為1 463個。

  實施省、地區或地級市、縣三級制(如加鎮,鄉一級,為四級制,下同)。20世紀80年代以前,主要實施省–地區–縣虛三級制(地區為省的派出機構);20世紀80年代實行“市管縣”體制後,逐步演變為主要實施省–地級市–縣三級制。

  構成多樣化行政區劃體系 1909年以前,中國隻有地域型行政區劃系統,1909~1948年市制的城市型行政區劃發展屬於初期,很難說已形成系統。現行中國的行政區劃則不僅有地域型行政區劃系統、城市型行政區劃系統,還有民族型行政區劃系統和特別型行政區劃,構成以省市制為主的多樣化行政區劃體系。

  隨著經濟發展,城市化加速,中國的行政區劃將向以城市型行政區劃為主的多樣化行政區劃體系發展。

  特點 中國行政區劃有以下幾個特點。

  歷史悠久 中國行政區劃現知在公元前740~前690年開始出現,至今已近3 000年歷史,是目前所知世界上歷史最長的行政區劃。

  連續不斷 自前740~前690年開始出現行政區劃,至今一直是連續的,沒有發生間斷。

  系列完整 無論是郡縣制、州制、道路制、省制,以至當今的省市制,每一個歷史階段的行政區劃建置都相當完整。

  以三級制為主 在近3 000年行政區劃史上,除秦漢、隋、唐初、民國後期實施以兩級制為主的行政區劃,元代實施四級制為主的行政區劃外,其餘朝代和歷史時期都以三級制行政區劃為主(以上都至縣一級為止,若加鎮、鄉一級,則都要加一級,包括層次標題要改為“以四級制為主”)。

  為全功能型行政區劃 無論是歷史上還是當代,中國的行政區劃功能在世界上是最為全面的,截至21世紀初在中國幾乎所有的行政管理職能都離不開行政區劃。

  演變規律 從中國行政區劃歷史中可總結出以下幾條演變規律。

  ①行政區劃是處於不斷變動之中的,隨社會的發展而演變。其建置、級次、單位等都處於變動中,變動是絕對的,穩定是相對的。就建置而言,不但有郡縣制、州制、道路制、省制、省市制等類型之別,即使同一類建置中,具體建置在不同朝代和同一朝代的不同時期亦是互不相同的。例如同為郡縣制時期,秦朝始設36郡,後逐漸增至47郡。漢承秦制,但西漢前期實施的是王國–郡–縣制與郡縣制並存的建置;景帝時實施的是郡縣制和王國–縣制並存的建置;武帝首創行政監察制,建十三州,形成州–郡–縣虛三級制。

  ②歷史上行政區劃中變動最大的是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劃單位。秦漢時一級單位郡,在魏晉南北朝時讓位於州,並降為二級單位;在唐以後的行政區劃中消失。魏晉南北朝時一級單位州,到唐宋時讓位於道、路,降為二級單位,至元明清時更降為三級單位。唐宋時一級單位道、路,在元明清時讓位於省,成為省以下的單位;在現代行政區劃中消失。

  ③歷史上行政區劃中最穩定的是基層單位縣。自戰國時期起縣成為基層行政區劃單位,以後歷經郡縣制、州制、道路制、省制、省市制的更替,一直是穩定的,僅有縣數量的增減。

  ④政治、經濟是行政區劃的基本要素。行政區劃是政治、經濟、文化、軍事、歷史、地理等諸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政治、經濟是基本要素。一般講政治上重要的地區,其行政區劃的地位要高於其他地區,劃分也較其他地區細;經濟發達地區要比不發達地區的行政區劃地位要高,劃分也要細。例如,秦代政治、經濟中心在黃河中下遊地區,該地區在當時全國一級行政區40多郡中占30多郡,約75%;而秦嶺、淮河以南廣大地域僅有10個左右的郡,僅占25%。當時,黃河中下遊的數郡相當於今一個省(今山東省境內當時有5個郡);而江南一個郡即相當於今一個省或數個省。唐代,南方經濟發展很快,但經濟中心仍在黃河中下遊,故唐初10個道中,秦嶺、淮河之北地區占6個,之南占4個。在宋代則發生瞭關鍵性變化,北宋後期24個路中秦嶺、淮河之南地區占有14個,第一次超過以北地區。這與秦嶺、淮河以南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已超過黃河中下遊地區是相一致的。明代政治中心雖在北方(指永樂年間及以後),但經濟中心在南方,當時全國15個省(一級政區)中南方有10個,占67%;二級政區府、直隸州中南方占78%;三級政區散州、縣中南方分別占63%、58%。

  

推薦書目

 孫關龍. 分分合合三千年: 論中國行政區劃及其改革的總體構想. 廣州: 廣東教育出版社,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