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行政機關性質、地位、職責許可權、活動原則、編制、法律責任以及行政機關建立、變更和撤銷的程式等法律規範的總稱。廣義指規範行政機關組織和公務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指規範行政機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又稱行政機關組織法。世界各國除日本制定瞭適用於行政機關的一般組織法《國傢行政組織法》外,大多以單獨規範某一級或某一部門行政機關的組織法面貌出現。日本還有《內閣法》、《會計檢查院法》、《地方自治法》等。中國已有的行政組織法有《國務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

  行政組織法是權力機關通過法律授予行政機關以某一方面或某一層級行政權力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行政機關取得行政權力的主要途徑之一。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在法治國傢,一般先由權力機關制定行政組織法,然後據此籌建政府或政府內某一部門,並在組織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

  行政組織法大致包括以下內容:①制定行政組織法的憲法或法律依據;②該行政組織的性質和地位;③任務和職責權限;④活動原則和工作制度;⑤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⑥違反行政組織法的法律責任;⑦建立、變更和撤銷的程序。

  由於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是行政權及其承擔者,行政機關不能為自己設定權力,因此,行政組織法原則上隻能由國傢權力機關制定。但這並不排除通過行政法規以及規章將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化。行政組織法的主要功能是權力配置,包括設置行政權力、分配行政權力和調整行政權力;規范管理,包括規范行政機關的設置、行政機關的對外管理形式、行政機關的編制管理;保障功能,包括保障公民行政參與權的實現、保障行政管理符合客觀規律、保障各項改革的順利進行;最重要的是,行政組織法將控制行政機關的整體規模,避免行政機關的自我膨脹。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組織法以《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為開始,隨後在1949~1950年民主建政時期,制定瞭《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市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大城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區人民政府及區公所組織通則》、《鄉人民政府組織通則》。1954年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時也制定瞭《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此後,國務院還制定瞭《監察部組織簡則》、《勞動部組織簡則》、《體育運動委員會組織簡則》、《國務院秘書廳組織簡則》等。1982年機構改革時,對《國務院組織法》進行瞭修改,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也曾進行幾次修改。1997年,國務院發佈瞭《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