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體因違反行政法規範,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行政責任僅指行政主體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廣義行政責任既包括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的責任,也包括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責任,即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法律責任。

  特點及形式 狹義行政責任具有以下特點:①它是行政主體的責任,而不是行政相對人的責任。②它是一種外部責任,即行政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應負的責任;而不是內部責任,即行政主體與其執法人員之間的責任。③它是一種法律責任,而不是道義責任或政治責任。④它是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規范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不當行為;履行職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行政賠償等。

  構成要件及免責條件 ①違反行政法律義務。②依法應負法律責任。③主觀上有過錯。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符合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基於某些法定條件或理由,追究機關可以決定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者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的減免條件一般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中國均由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如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第5條規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豁免與免除 在特殊情況下,對行政責任可以豁免。豁免是免除的一種特定形式。與免除比較,其特點有二:①豁免條件是法定的,而免除可以由免除機關在不與法律相抵觸的條件下自主決定;②豁免是強制的,追究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而免除可以自由裁量,追究機關可決定免除,也可決定不免除。世界上與行政法有關的豁免有三種:①外交豁免。即行政機關因執行外交事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免除責任。②軍事豁免。即因行政機關軍事行為造成對公民的損害,原則上國傢免除賠償責任,但應負補償責任。③自由裁量行為豁免。即自由裁量的行為可以免除責任。持這一主張的是英美國傢,但它們並非認為所有的自由裁量行為均可絕對免責,而僅僅指決策裁量可以免責,執行裁量所引起的責任則不能免除。中國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導致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不能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