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構成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有關國傢機關請求予以補救的制度。廣義的行政救濟,就侵犯公民權益的行為而言,可以是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是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因違法造成損害而請求救濟,也可以因不當造成損害而請求救濟。就侵犯的權益而言,可以是合法權利,也可以是合法利益。就受理救濟請求的國傢機關而言,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具體制度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來信來訪等。狹義的行行政救濟僅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學術上有時將行政訴訟稱為司法救濟。此時行政救濟僅指行政復議。行政救濟是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極為重要的制度。它不僅可以排除不法侵害,恢復和彌補相對人受損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監督、制約行政行為的行使,調整公私利益,弘揚民主與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