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社會中除奴隸以外的居民的通稱。包括奴隸主、高利貸者、大商人、獨立經營的農民、小手工業者、小商人等。自由民的根本特徵是享有公民權和財產權。自由民可區分為上層和下層,即貴族和平民兩部分。奴隸主、高利貸者、宗教祭司等,構成自由民的上層即貴族。他們不僅擁有大量地產和其他財產,而且享受各種政治特權。他們不僅殘酷剝削和壓迫奴隸,而且也壓迫和剝削各種小生產者和小商人,他們是奴隸社會的統治階級。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經濟特權的居民構成自由民的下層即平民,主要包括個體經經營的農民、小手工業者、小商人等。他們不同於奴隸,享有人身自由,他們一般都占有少量的生產資料,並依靠自己的生產資料進行生產,其中極少數比較富裕的也能占有和使用少量奴隸。這些農民和手工業者雖然屬於自由民,但他們不能參加政權管理國傢大事,在經濟上受奴隸主、高利貸者、大商人的盤剝和壓榨,不僅要給奴隸主國傢繳納各種苛捐雜稅,還要服兵役和各種勞役,生活極不穩定,往往貧困破產淪為奴隸或無業遊民。可見,自由民中的下層實際上也是一個受剝削受壓迫的階層。因此,在自由民內部,上層的奴隸主貴族與下層的平民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下層的自由民是奴隸反對奴隸主的武裝起義中的重要同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