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規則 足球比賽中,由1名主裁判和2名巡邊員全面負責組織工作。賽前做好檢查場地、設備等工作。場外的值場裁判協助場上裁判員工作。比賽開始前,由主裁判召集雙方隊長用擲錢幣方法選定場區和開球權。然後,主裁判將球放在中圈的開球點上,兩隊各站在中線後半場內。主裁判鳴笛後開球隊隊員將球踢入對方場內,比賽方為開始。主裁判隨時對犯規或有不正當行為的隊員進行判罰、提出警告或宣佈取消比賽資格。巡邊員協助主裁判做好工作。比賽中球的的整體越過球門立柱的內側和橫梁下簷時,巡邊員持旗指向中圈,同時主裁判也鳴笛,判為勝一球。若球出界,則由巡邊員用旗指明某方發球門球、角球、擲界外球。比賽進行中,經常見到巡邊員舉旗左右擺動,主裁判鳴笛後,單臂上舉,表示判罰進攻一方“越位”犯規,並由對方在“越位”地點罰間接任意球。所謂“越位”是指進攻隊員向位於對方場區的本方無球隊員傳球的剎那間,這個無球隊員與對方端線之間的場地內,僅有1個防守隊員(圖1)。判罰“越位”犯規,主要應當抓住兩點:一是當踢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是否預先就處在“越位”位置,如果這樣就判罰;相反,在踢球的一剎那,同隊隊員沒有處在“越位”位置,而是當球在運行中該隊員突然沖到所謂“越位”位置,則不屬“越位”犯規。二是看他在“越位”位置上是否有幹擾或企圖獲得利益,有則判,無則不判。如從中路將球長傳轉移給左邊的隊員,而右邊的隊員處在“越位”位置,對比賽毫無幹擾,可不判“越位”犯規。如在向左邊長傳轉移時,左邊的隊員預先處在“越位”位置,而由“越位”位置活動到不“越位”的位置接到瞭球,則應判為“越位”犯規。主裁判不是機械地執行“越位”條文,而是視臨場具體情況加以掌握,所以,有時巡邊員雖搖旗示意“越位”,但主裁判並不判罰。足球比賽允許隊員進行合理沖撞,但必須是球在雙方控制范圍內,用適中的力量進行肩部相撞。對鏟球的判罰是指:凡隊員先鏟到球,沒有附加動作而使對方摔倒,不犯規;反之,先將對方鏟倒,再觸到球,則判為犯規。

  在比賽中,對故意打人、拉人、抱人、推人、踢人或企圖踢人,故意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兇猛地跳向對方、帶有危險性地沖撞,故意用手觸擊球等,一般都要判罰,並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直接任意球。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出現上述犯規動作之一者,應由對方隊員罰點球。主裁判判罰上述故意犯規時,應當根據當時的情況,考慮到有利無利,有意無意,決不能使判罰的結果對犯規的隊有利。例如當進攻隊員傳球給另一隊員,某防守隊員由於來不及退守,故意用手去擋球,擋球的結果反給進攻一方造成瞭良好的射門機會,此時則可不判手球犯規,使比賽繼續進行。

  另外,當踢球的方式有傷及對方隊員的危險,合理沖撞非控制球的隊員、故意阻擋對方隊員、沖撞手中無球的守門員或守門員持球行走四步以上故意拖延比賽時間時,均應在犯規地點判罰間接任意球。主裁判對不道德行為的判罰有兩種:一是示“黃牌”進行警告。領隊、教練員、運動員故意違犯規則精神,對裁判員不禮貌,嚴重犯規等,將受到“黃牌”警告。另一種是示“紅牌”,立即判罰出場。凡隊員行為粗暴,打人、罵人、犯規動作有嚴重危害性,可不經警告直接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

  場地設備 國際上正式比賽的場地長 100~110米,寬64~75米,並要鋪有草皮。場內畫有中場線、中圈、開球點、罰球區(禁區)、罰球弧、球門區和罰球點,四角插有角旗,並畫半徑為1米的弧線。球門高2.44米、寬7.32米,用不超過0.12米的方形木料制做。正式比賽用球為周長68~71厘米,重量396~453克,充氣後壓力為0.6~0.7公斤/厘米2。此外,還有計時表,裁判員用的哨,判罰用的黃牌和紅牌,巡邊員用的三角旗,值場裁判在換人時用的運動員號碼牌等(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