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瞭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的思想淵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的規定,它奠定瞭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主權利的思想基礎。到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傢針對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斷、踐踏人權的黑暗現實,明確提出瞭罪刑法定的主張,使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為系統豐富。1810年法國刑法典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瞭罪刑法定原則。之後,大陸法系國傢紛紛在憲法和刑法中確立瞭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原則已成為不同社會制度的世界各國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項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不僅有利於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而且有利於保障人權。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是:①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擅斷。②罪刑實定化。即對構成犯罪的行為和犯罪的具體法律後果,刑法應作出實體性的規定。③罪刑明確化。即刑法的條文必須文字表達確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辭、模棱兩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