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行政處理用於統稱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物件而作出的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在這種意義上的行政處理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強制措施等。中義行政處理用於統稱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裁決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指行政強制措施及其他處理措施。狹義行政處理僅是上述可明確分列出來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措施的統稱,即將無法歸類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措施或行為統稱為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