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一國海關法律、行政法規,以特殊的方式將這個國傢禁止、限制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關境逃避海關監督檢查的行為。世界各國大多以立法形式對走私作出禁止性規定(圖1)。由於各國國情的差異,對於走私的內涵以及對走私的處罰在立法上有較大差別,其立法類型大致可分為4種:①對走私和其他違反海關法規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分別下定義,而一律稱之為違法。②凡是非法運輸進出口物資,瞞騙海關,偷漏關稅以及其他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都視為走私。③將走私與商商業瞞騙加以區別,以隱蔽方法偷運貨物進出境的是走私;以偽報方式欺騙海關,偷逃稅捐的是商業瞞騙。④將走私與一般違反海關規定行為加以區分,並規定不同的處罰。

圖1 1999年1月5日,中國海關緝私警察隊伍誕生

  英國關稅法規定攜帶違禁商品進出境,或進出口應稅商品而未繳納關稅損害國傢財政收入的統屬走私違法。美國在其海關法和進出口貿易法規中,將走私罪分為走私行為和商業瞞騙行為,分別規定瞭不同處罰。日本法律規定,禁止將鴉片等麻醉品、淫穢或不道德作品、違反知識產權物品,以及武器、彈藥輸入日本,違法者按走私罪處以刑罰。俄羅斯海關法規定,非法轉移各種商品和貴重物品經過國境的是走私行為。而1978年的《蘇俄刑法典》將大量走私、結夥走私、公職人員利用職務走私,以及走私爆炸物品、麻醉品、軍用物品等規定為走私罪。為便於世界各國政府和海關機構在反走私行動中的相互協作,1977年海關合作理事會通過的《關於為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罪實行行政互助的國際公約》,將走私定義為:“以隱秘方法偷運貨物越過海關邊境的瞞騙偷漏稅行為”。198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走私行為包括: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和郵寄國傢禁止、限制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出售海關監管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貨物,以及在內海和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傢禁止及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的行為。

  中國成於戰國時代的《周禮》一書就有禁止走私的記載: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以後中國歷朝封建社會的法律均將走私列為犯罪而予以嚴懲。“秦律”規定,偷運珠玉出境私賣者罰。“漢律”規定,嚴禁兵器、鐵器、銅錢輸出兵關,絲綢和金銀的貿易由國傢統一管制。“唐律”規定,依關市令,綿綾、綢絹、絲佈、犛牛尾、珍珠、金、銀、鐵,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邊緣諸州。諸齎禁物私度關者,贓坐論;並規定私自與外國人交換兵器者,處死。“清律”規定,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緞匹、綢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州事情者,斬。

  從世界范圍看,走私是隨著14~16世紀歐洲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逐漸發展起來的。當時,歐洲主要國傢為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增加國傢財政收入,在邊境和海港設立海關機構,對進出境商品進行管制,征收關稅,並規定逃避海關檢查的行為是走私。與此同時,歐洲資本主義國傢和地區為爭奪海外市場,攫取暴利,支持和慫恿本國商人向其他國傢和地區進行走私活動。中國近代史上的鴉片戰爭,就是英國大肆向中國走私鴉片而引起的。

  走私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成因十分復雜,但都與3個基本因素有關:①走私是寄生於國傢(地區)間物資交流即對外貿易活動中的違法現象,沒有國傢(地區)間的物資交流,走私就沒有賴以生存的客觀條件。②走私是國傢對進出口違法活動的一種否定性法律前提,沒有走私的法律規定性,就沒有走私可言。③走私是受利益驅使並伴隨商品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牟利性犯罪(圖2)。走私的本質正是在進出口環節少數人對國傢利益的侵害。走私的危害性表現為偷逃政府關稅,侵害國傢主權利益;非法進口貨物,沖擊國內市場,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危及國內工業生存;破壞國內投資環境和國際貿易環境;妨害國際間科技、文化正常交往;滋生官員腐敗,誘發刑事犯罪,毒化社會風氣。

圖2 1995年1月,福州馬尾海關查獲走私入境象牙72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和海關法關於走私的規定,走私的構成要件有:①走私侵害的客體是國傢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制度。②走私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③走私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是違反海關規定或是逃避海關監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走私危害後果發生。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如果不具備故意性質,隻是過失性質,就不能認定為走私。④走私主體是具有法律責任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其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個人是指具有獨立的法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

  中國法律將走私分為走私罪和走私行為兩種性質,規定分別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1997年中國刑法分則第3章第2節,根據走私物品對社會影響的程度和走私行為的危害程度分別規定7類走私罪,並規定相應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可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還規定,單位犯走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根據199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定,對走私行為的行政處罰是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對走私國傢禁止進出口物品的可以並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下罰款;對走私其他限制進出口物品的可以處貨物等值以下或者應繳納稅款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