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出生而依法成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人。民事權利主體之一,法人的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的“公民”在法律地位上與“自然人”同一。但嚴格說,自然人比公民的範圍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各國法律對自然人基本沒有條件限制,僅羅馬法曾規定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必須具有常人的形體,如《十二銅表法》明文規定傢長對所出生的異形子孫應即撲殺,勿使傳種。

  自然人的能力 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活動,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自然人自己為法律行為時,須具有行為能力。自然人承擔民事責任,還須具有責任能力。自然人的能力不得拋棄和轉讓,非依法也不得剝奪和限制。①權利能力。指在人身和財產方面能夠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資格(見民事權利能力)。各國法律一般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出生指胎兒同母體分離而獨立存在,不問生存時間的長短和生存能力的大小。出生時即為死胎者不具有權利。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出生後非死體的胎兒即遺腹子的應繼份額。②行為能力。指能夠獨立有效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地位或資格(見民事行為能力)。行為能力以自然人是否具有正確識別事物或判斷事物的能力為總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之一。③責任能力。指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與行為能力一樣,責任能力也以自然人的識別事物或判斷事物的能力為標準。一般而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肯定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但責任能力的要求有時比行為能力低,所以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分類 各國民法典都根據一個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認識和判斷能力以及喪失這種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為有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①有行為能力人。即在法律上能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為有行為能力人。中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具有結婚行為能力。②無行為能力人。即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的人。他們不能因其所為法律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一般分為:幼年人;不能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經法院宣告為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羅馬法以來,各國立法對無行為能力人都設置監護人,監督和保護他們的人身和財產等權利(見監護)。中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③限制行為能力人。即隻有部分行為能力的人。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以及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