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在合理利用、保護、拯救瀕危野生動物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中國第一部野生動物保護的綜合性法律。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進行瞭修正。共5章42條,包括總則、野生動物保護、野生動物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①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傢所有。國傢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②國傢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法獵捕或者破壞。國傢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傢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傢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③禁止獵捕、殺害國傢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的,應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非國傢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④國傢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⑤禁止出售、收購國傢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口國傢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⑥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傢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