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經常行使最高國傢權力的機關,國傢立法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自己的代表中選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以及委員若幹人組成。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為瞭集中精力做好常委會的工作,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傢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這個規定也便於常委會開展對國傢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始設若幹專職的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以進一步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代表的每屆任期相同,自組成之日起,行使職權到下一屆全國人大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行使5個方面的職權:

  ①立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

  ②決定國傢重大事務。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傢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與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傢勛章與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傢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樓

  ③監督。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傢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④人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⑤其他。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有同等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