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確定工會組織在國傢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工會的性質,工會的權利與義務,工會活動的準則和法律保障等內容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先後於1950年、1992年頒佈瞭兩部《工會法》。1992年《工會法》於2001年10月進行瞭修訂。

  1950年《工會法》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共5章26條。明確規定瞭中國工會的性質、工工會與人民政府的關系、工會與國有及私有企業的關系、工會的基層組織、工會的權利和責任等問題,充分反映瞭中國工人階級的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改善瞭企業行政及當時資方和工人的關系。

  1992年《工會法》 1950年頒佈的《工會法》一直實施到1992年。40餘年來,中國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瞭巨大變化,1950年的《工會法》已遠遠不能適應新時期的需要。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瞭新的《工會法》。共6章42條。新《工會法》適應新時期的需要,對1950年《工會法》作出瞭重要發展:①規定工會必須自覺地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可按自身特點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②規定工會堅持一元化的組織原則,反對多元化的組織形式;③明確規定瞭工會的維護、建設、參與、教育的各項職能;④從法律上確認瞭工會的法律地位,給工會工作以法律上的保障;⑤規定瞭工會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法律地位;⑥規定工會舉辦的直接為職工生活服務、為生產服務的企事業應受法律保護;⑦從法律上為工會開展國際活動提供瞭保障;⑧擴大瞭《工會法》的實施范圍。

1992年3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漢斌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改草案)》的說明

  2001年修改《工會法》 1992年《工會法》實施後,由於客觀形勢的發展,需要及時進行修改,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2001年修改的《工會法》是對1992年《工會法》的補充與完善,其特點是:①突出瞭工會的維權職能;②強化瞭工會組織建設的法律保障;③加大瞭對工會幹部的保護力度;④強化工會經費的收繳力度;⑤明確瞭對侵權行為的處罰措施。修訂後的《工會法》共7章57條。第1章總則,規定瞭立法宗旨和工會的性質。第2章工會組織,規定瞭工會活動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及對工會幹部的法律保護。第3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瞭工會擁有的各項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第4章基層工會組織,規定瞭基層工會組織的職權。第5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規定瞭對工會經費及工會財產的保護。第6章法律責任,規定瞭違反《工會法》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第7章附則,規定瞭《工會法》的貫徹實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