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戰國末期哲學傢、思想傢、教育傢。名,字,趙國人。生卒年由於史籍記載較略而不詳。他生活的時間約為周顯王四十四年前後至楚考烈王二十五年左右。據說荀子年十五歲遊學於齊國稷下。因齊敗於燕,稷下先生分散各國,他也離齊去楚。齊襄王時重回稷下,在稷下先生中“最為老師”,並三次任稷下學宮的最高學官“祭酒”。他曾西入秦,與秦相討論秦國的短長。他還遊歷趙國,與楚將臨武君在趙孝成王前辯論軍事問題。由於遭受讒言,他最終離離開齊國,來到楚國。受楚相春申君的委任,任蘭陵(今山東蒼山蘭陵鎮)令。晚年,他積極從事教學、培養人才和著書立說。荀子憂心國君昏亂、國傢亡敗的混濁之世,不滿意於人們棄大道而信吉兇之兆、謀求巫祝之事,尤其痛恨像莊子之類的學者目光淺薄、謹小慎微、巧言善辯、擾亂風俗。於是他與弟子一起總結評價儒、墨、道諸傢思想觀點及其社會效果,梳理自己的理論學說,撰述數萬言,以序排列成篇,是為《荀子》。春申君在楚國的權力鬥爭中被殺,荀子的蘭陵令一職因之被廢。他也就滯留於蘭陵至終老。

  天人觀 荀子主張“天人相分”。“天”主要指列星隨旋、日月遞照、風霜雪露、山川草木的自然界。荀子認為,“天行有常”,天地自然有其固有秩序和運行過程,不依人的好惡而移易。天與人各有職分,其本質差異在於天的自然性和人為的能動性。他強調要“明於天人之分”,不與天爭職,更倡“不求知天”。他認為,人事的吉兇和社會的治亂,取決於人的主動所為和積極治理,與自然界的變化沒有必然的聯系。他提出“制天命而用之”,認為崇敬天而思慕之,順從天而頌揚之,哪裡比得上駕馭“天命”而利用之。他堅決反對放棄人之所為而指望天的功能,認為如此不符合物情。同時,他也提出天地人“相參”的主張。認為人與天既要“分”,更要以其治與天的四時變化、地的山川財富相互配合,達到目的。

  知行觀 荀子認為人是具有認知能力的,外物是可以被認知的,而人的認知能力隻有與外物相接觸才能構成知識和能力。人的認知開始於“緣天官”,即以感官接觸外物。進而以“天君”(心)來對感性認知分析和辨別。“心”須達到“虛一而靜”的“大清明”狀態才能“知道”(認識事物的根本規律)。荀子認為,人的認知的聞、見、知、行四個階段,行是最重要的,“學至於行而後止矣”。荀子提出“解蔽”(解決認識的片面性)的主張。他認為,思想認知上的主要毛病在於以偏概全、以一蔽十。諸子各傢都得到“道”(全面的道理)的一隅。要克服認知的片面性,就要“知道”。

  人性論 荀子針對孟子的性善論,提出性惡論。他認為,自然而就的謂之“性”,後天人為的謂之“偽”。人若放縱“好利”、“疾惡”、“好聲色”的本性,必導致犯分亂理、爭鬥暴力。故聖人出而制定禮法,教化人們,於是辭讓行,文理通,天下治。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的著名論點。他強調“性偽之分”,反對把自然本性與社會道德混為一物,但又認為兩者緊密相聯,認為無性則“偽”無以為之,無“偽”則性無以自善。性惡論為他的禮學思想提供瞭堅實的理論基礎,也由此演繹出他的道德修養學說。

  群分論 荀子從人的社會本性和利益沖突之間的張力探討國傢社會的起源和禮儀規范的功能。人具有區別於動物而自覺地組成社會群體的能動性。人與人之間一方面有利益沖突,另一方面又由於自然的分工而必須互通有無、相依而存。為此,人們實行職業分工和貴賤長幼的分等,以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體系組成社會群體,以分而求群體的和諧,以達到一致、多力、勝物和群體生存的目的,此即“明分使群”。他認為,“分”是群體的前提,是社會的根本利益所在。它雖是“不同”、“非齊”,卻隻能由“不同”而“一”、由“非齊”而“齊”,隻有“明分”才能“群居和一”。

  古今論 荀子通過對古今問題的總結,對歷史發展中社會制度的繼承和變革的關系問題進行瞭探討。他認為,歷史總是處在更新代謝的發展過程中,要承認今勝於古。一定要以今天的眼光回頭看千年之前,要以現實的需要去研究歷史,站在今天的高度去衡量古人,所謂“善言古者必有節於今”。另一方面,他又認為歷史發展的規律(道)無時不在、無處不有。古今雖有差異性,更具有一致性,所謂“以道觀盡,古今一也”。在認識到歷史的古今差異基礎上,要從“道”去把握古今發展的一致性,從而認知歷史發展的規律性和連續性。

  倫理思想 荀子提出包括仁、義在內,以禮為核心的道德規范體系。他特別強調“分”、“辨”、“別”,主張貴賤要有等級,長幼要有差別,貧富要有與之相稱的地位。他認為,君臣、父子、兄弟、夫婦等人倫與天地同道理、與萬世同長久,是人之社會的根本。他肯定義與利都是人需要的。認為重利輕義,義利兩失;重義輕利,義利兩得。他特別重視道德教育,關註外部環境對道德的影響,強調後天的學習和積累,要求人們積善成德,成為聖人君子。

  邏輯思想 荀子是對先秦邏輯思想最有貢獻的思想傢之一。他對詭辯論者制造各種奇談怪論、造成人們認知上的疑惑和混亂深惡痛絕,提出必須根據“實”(事實或對象)使“名”(概念)含義明確,並為此研究瞭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他系統地討論瞭制名的原則和方法。認為,同實則同名,異實則異名,遍舉一類的全體則用共名,偏舉一類的部分則用別名。他十分強調正名,認為詭辯論者往往“以名亂名”、“以實亂名”、“以名亂實”來制造惑亂,因此要使名正確地反映實,做到聽到名就明白所指之實,名確定瞭其所指之實也就辨明瞭。他還提出“以類度類”的類推思想。同類事物必有相同的本質,要充分利用各種條件、方法和已有的知識去推知未知的世界。

  教育思想 荀子從道德教育的意義上討論瞭教育的目的、教育的原則和學習的方法等諸方面的問題。他強調後天環境和教育對人性的改造作用,以培養士、君子、聖人作為教育的目的,而以學為聖人為最高目的。崇禮尚義、隆師親友是道德教育的內容,參驗反省、擇善而從、積善成德是教育的方法。學習就是要學《詩》、《書》、《禮》、《樂》、《春秋》等儒傢經典,其中最重要的是學《禮》。他具體闡述瞭強學力行、學思兼顧、積漸全盡、專一有恒的學習方法。

  政治法律思想 荀子堅持儒傢的禮治理念,系統全面地發展瞭儒傢的禮治學說。他在性惡論的基礎上對禮的內在根據和起源進行闡述,提出以禮來調節社會秩序與人們欲望發展的矛盾,整合社會的財產和權力的等級關系。他提出“隆禮重法”的主張,賦予禮以法律的品格,將禮作為立法與類推的根本原則和國傢社會的根本大法。他重禮又重法,主張設置必要的刑罰以懲違禮犯法。他主張制定和公佈成文法典,實行國傢治理的法治化。同時他又強調人在法治中的作用,所謂“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把完善法律的制定和嚴格法治的實施依賴於聖君賢相出現,將人的作用置於法之上。在執法上,他主張“法勝私”,不分貴賤親疏,一律依法斷處。為瞭補救法律的不完備,他又允許議處,實行類推。他堅決反對法傢的輕罪重罰、以刑去刑的主張和族誅連坐的做法,提出“刑當罪”的觀點。

  荀子學識淵博,論述廣泛,在戰國末期天下走向一統的歷史時期,批判吸收各傢思想,繼承和發展瞭孔子思想,在儒傢中自成一派。荀子在漢代曾有廣泛影響,對西漢經學的發展發揮瞭特殊作用。由於思想觀點上的原因,荀子後來受到人們的指責和非議,唐代的韓愈說其“大醇小疵”。程朱理學更是揚孟抑荀。清代末年,梁啟超、章太炎等人對荀子及其學說重新作出評價,肯定其在歷史上的重要地位。荀子在中國儒學思想發展史上發揮瞭極其重要的作用已成為人們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