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先後於1923年10月、1946年12月頒佈過兩部《中華民國憲法》。

  ①1923年10月10日,直系軍閥曹錕通過賄賂國會議員“當選”大總統後制定並公佈實施的憲法。又稱“賄選憲法”。

  這部憲法共13章141條。其規模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袁記約法”以及“天壇憲草”都大,內容也更“完整”,由國體、主權、國土、國民到政權組織、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以及法法律、會計、憲法的修正解釋等無所不包。主要有兩大突出特點:第一,用漂亮的辭藻和虛偽的民主自由形式掩蓋實行軍閥專制的本質。“賄選憲法”宣稱其制定目的在於“發揚國光”、“增進社會福利,維護人道尊嚴”;規定“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體不得為修正之議題”;規定瞭人民的各項“自由”權利,並宣佈“中華民國國民於法律上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均屬平等”。但是,在這一切的背後,卻是軍閥獨裁制度的法律化。特別是賦予大總統以極大的權力,具有凌駕於國會之上的地位,使所謂內閣制、國會制和人民權利徒有其表。第二,為瞭平衡各派軍閥和大小軍閥之間的關系,對國傢結構形式作瞭專門規定,即采取賦予地方較大自治權的單一國傢制。憲法增設國權與地方制度兩章,就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作瞭明確的劃分。一方面給予各省一定的自治權;另一方面又強調地方自治權力須以服從中央為前提,以防止省權力過重而導致地方割據,抗衡中央。

  從法典的體例和內容來看,這是一部比較完備的資產階級憲法,其條文數目較多,篇章結構和條文間邏輯嚴謹,內容基本符合三權分立以及責任內閣制的精神。但是形式上的完備並不能說明它的制憲水平,曹錕制憲的目的在於確定自己的“法統”地位,使賄選合法化,制定程序也是違反民主憲政的基本原則的,這使其進步意義付諸闕如。隨著直系軍閥北京政權的垮臺,它公佈不到一年就成為廢紙。

  ②“制憲國民大會”1946年12月25日通過,南京國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實施的憲法。它以1936年《五五憲草》為基礎,其基本精神與《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一脈相傳。

  這部憲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是:第一,宣稱以孫中山“遺教”為立國之本,實行“全民政治”和“主權在民”:“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二,在“保障民權”的幌子下,限制和剝奪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盡管這部憲法在第二章詳列瞭人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但它又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三,以地方“自治”為名,行中央集權之實。標榜采取孫中山的均權主義原則,規定省、縣實行“自治”。但是這種關於中央與地方權力的憲法劃分,不是以均權主義為原則,而是以集權主義為出發點;不是以地方自治為基礎,而是以中央集權為準則。第四,規定國會制、內閣制的某些原則,而實際上實行的卻是總統集權制。第五,在“民生主義”的詞句下,鞏固和發展官僚資本主義。第六,標榜“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宣佈“尊重條約”,實際上是用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一切賣國條約,維護帝國主義特別是美帝國主義的侵華權益。

  總之,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大地主、大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旨在為蔣介石的獨裁統治披上合法的外衣,因而又被稱為“蔣記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