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授予在作戰和執行其他任務中有顯著功績人員的榮譽證章。獎章分為英雄模範獎章和立功獎章兩類,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製作。其中,英雄模範獎章分一級、二級兩種,立功獎章分一、二、三等功獎章三種。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個人,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授予一級英雄模範獎章(圖1);經軍區級單位批準的,授予二級英雄模範獎章(圖2)。對獲得立功獎勵的個人,授予與其立功等級相應的立功獎章(圖3、圖4、圖5)。授授予獎章的同時還發給獎章證書。1933年7月9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發佈命令,首次決定為有特殊功績的紅軍官兵分別頒發一、二、三等紅星勛章。此後,各戰區部隊曾分別頒發過大功獎章、特功獎章、戰鬥英雄獎章、工作模范獎章、毛澤東獎章、朱德獎章、人民英雄獎章等。1952年1月21日,中央軍委確定統一制發戰功獎章和榮譽獎章。1979年3月23日、10月20日,總政治部分別對戰時和平時授予英雄模范獎章、立功獎章作瞭統一規定。頒發獎章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一項重要獎勵制度,對於提高官兵的政治覺悟、激發上進心和榮譽感、發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具有重要作用。

圖1 一級英雄模范獎章

圖2 二級英雄模范獎章

圖3 中國人民解放軍一等功獎章

圖4 中國人民解放軍二等功獎章

圖5 中國人民解放軍三等功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