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立法機關或其他有權制定法律、法規、規章的國傢機關,對一般情況所作規定,並以精確的成文法形式公佈、施行的法律。又稱成文法判例法的對稱。大陸法系以制定法為主。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法典)、行政法規等 。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 ,一般採用法典形式。到20世紀,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多數西方國傢已經較少採用法典形式,而代之以議會通過的單行法律,後者的一般性較少,對社會政治、經濟的反應較快,也較易改變。隨著現代立法的不斷增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多數國傢都以不同形式建立瞭審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規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通常稱違憲審查或合憲性審查(見違憲審查制度)。與此同時,授權立法或委任立法興起,議會是唯一立法機關的原則趨於動搖。大陸法系國傢以制定法作為主要淵源,除羅馬法的傳統這一原因外,主要是由於民族國傢的形式,要求國傢是擁有對內對外權力的主體,是產生法律的唯一權威,從而用民族國傢制定的法律來代替以往所有法律,包括羅馬法、教會法、地方習慣法和城市的商法等。在大陸法系中,雖然仍以制定法為主,但判例的作用特別是在行政法的發展中日益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