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人們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和拯救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目的是為瞭保護野生動物,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沿革 中華民國時期曾頒佈瞭《漁業法》(1929)、《狩獵法》(193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不久,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發佈瞭《關於稀有生物保護辦法》。1957年林業部頒發瞭《獵槍、彈藥管理辦法》。1962年,國務院發佈瞭《關於積極保護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規定設立禁獵區、禁獵期和自然保護區,禁止捕獵珍貴稀有或特定的鳥獸以及采用某些狩獵工具和方法等。1973年,外貿部發出瞭《關於停止珍貴野生動物收購和出口的通知》。1979年,國務院發佈瞭《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對應重點加以保護的水生生物名錄的制定,禁漁期、禁漁區的劃定,禁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等作出瞭規定。198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對森林中的野生動物保護作出瞭規定。198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對草原野生動物的保護作出瞭規定。1987年,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發佈瞭《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頒佈,它是中國第一部野生動物保護的綜合性法律。1992年,林業部發佈瞭《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3年,農業部發佈瞭《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3年國務院發佈瞭《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1994年發佈瞭《自然保護區條例》。另外,一些地方還制定瞭保護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主要內容 包括:確立野生動物資源的國傢所有權,同時明確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嚴禁對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破壞。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實行獵捕許可證,控制野生動物的獵捕。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實行審批制度,嚴格管理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和進出口活動。對破壞野生動物者給予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