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券業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證券市場對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籌集社會資金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監管不力,其消極因素可能演化為現實風險。為防範和化解證券業方面的市場風險,許多國傢都制定瞭關於證券監管的立法。各國對證券業實施監管的模式不盡一致,有的實行國傢統一監管模式,即以政府部門統一監管為主,證券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協助監管;有的實行自律管理模式,即以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監管為主導,政政府部門適當監管。

  中國最初由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業進行監督管理。1992年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1998年將兩個機構合並,改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通過,2004、2005年兩次修訂)的規定,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國傢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職責:①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核準權。②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③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④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⑤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⑥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⑦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