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繫勞動力供需雙方,介紹失業者就業的仲介機構。又稱勞動介紹所

求職者在職業介紹所前尋找招聘資訊

  早在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在《失業公約》中就要求會員國建立公立免費職業業介紹所,為勞資雙方的就業和用人提供服務。1935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華格納法案》的同時,也正式頒佈施行《聯邦職業介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為解決失業問題,各地勞動局設立瞭勞動介紹所。1950年5月20日勞動部公佈《市勞動介紹所組織通則》。1958年以後,勞動介紹所一度取消。1963年恢復。後又撤銷。1990年1月16日勞動部頒發瞭《職業介紹暫行規定》。199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1995年11月9日勞動部頒佈瞭《職業介紹規定》,對職業介紹所的開設條件、程序及其職責、服務內容等作瞭規定。其主要內容有: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含鄉、鎮和街道勞動服務站、所)是公益性事業單位。非勞動部門和公民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可以是公益性單位,也可以是營利性單位。職業介紹機構應對勞動者的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進行登記,向求職者提供職業需求信息並推薦用人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並推薦求職者,對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聘提供指導和咨詢,向職業培訓和就業訓練機構提供職業需求信息,為特殊群體人員和長期失業者提供專門服務。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介紹工作。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的職業介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