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侵犯財產罪的一種。本罪主體隻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不是國傢工作人員。單位的性質包括集體的、私有的,以及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公司、企業等。侵佔行為的實施,必須是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經管、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採用何種犯罪方法,包括侵吞、騙取、竊取或其他方法,不影響本罪之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佔單位財物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