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2年美國第16任總統A.林肯頒佈的一項旨在無償分配美國西部國有土地給廣大移民的法令。又譯《份地法》《移居法》

  美國獨立後,聯邦政府對西部土地實行國有化,並決定按地段分塊出售,但出售土地單位面積大、價格高,西部移民無力購買。林肯政府時,國會於1862年5月6日通過瞭宅地法。5月20日林肯頒佈瞭此項法令。《宅地法》規定:凡一傢之長或年滿21歲、從未參加叛亂之合眾國國公民,在宣誓獲得土地是為墾殖並繳納10美元費用後,均可登記領取總數不超過160英畝宅地;登記人在宅地上居住並耕種滿5年,就可獲得土地執照而成為該項宅地的所有者。《宅地法》還規定一項折償條款,即如果登記人提出優先購買的申請,可於6個月後,以每英畝1.25美元的價格購買之。《宅地法》生效後,又陸續通過一些帶有補充性質的法令。如1873年的《育林法》,1877年的荒漠法。據統計,依據《宅地法》及其補充法令,截至1950年聯邦政府共有2.5億英畝土地授予移民。

  《宅地法》確立瞭小農土地所有制,為美國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創造瞭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