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運動員由一個簽約俱樂部轉至另一俱樂部簽約的制度。根據運動員簽訂勞動合同所代表的俱樂部(用人單位)對運動員在訓練、比賽、宣傳、推廣、工資、獎金、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投入,以及運動員用自身價值為俱樂部(用人單位)帶來的有形和無形資產收入,依據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有關規定在公正、公平、公開、自由的條件下將其參加比賽的代表資格自由地從一個俱樂部(用人單位)轉變為代表另一個俱樂部(用人單位元)的方式,並以此制定的專門辦法和操作程式。

<

  運動員轉會制可以使運動員在各俱樂部(用人單位)之間規范、合理、自由流動,使運動員資源能夠得到最佳配置,並發揮最大效益,避免人才浪費,促進項目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同時也有利於職業體育的不斷發展。

  在運動員轉會過程中運動員的身價最為關鍵,運動員的身價都是以貨幣單位來進行評估的,即轉出的俱樂部(用人單位)要向轉入的俱樂部(用人單位)收取一定數量的轉會費,它體現瞭社會對運動員勞動成果與勞動能力的承認。各項目根據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有關規定,並結合本項目的特點和實際,以專門的計算方式來確定運動員的轉會費標準。運動員轉會,在歐美國傢發達的體育市場十分普遍,亦很活躍。中國的運動員轉會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各體育俱樂部紛紛建立並在體育市場開展業務才逐漸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