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根據法規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批準的一種政府行為方式和管制制度。主要由行政許可(持續性授權)、行政審批(一次性授權)、行政登記(確認權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認證(認證自然人的從業資格或法人的從業資質)四部分組成。其特徵:主體是依據法定授權、有相關管理許可權的政府行政機關;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或者說,相對人的申請是啟動行政審批程式的前提;一般以法律的禁止為前提,法律如果對相對人所從事的活動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行政審批即無存在的的餘地;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甚至可以解除法律禁止的效力。行政主體一旦批準瞭相對人的申請,相對人便獲得瞭從事批準領域活動的資格和權利。行政審批的目的在於通過政府管制來規約公民和法人的活動並使之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