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受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等多種因素的制約與影響,隻有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因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根據年齡、精神狀況等因素影響刑事責任能力有無和大小的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採取四分法。

  完全刑事責責任能力 簡稱刑事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中國《刑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完全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負全部刑事責任。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完全無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中國《刑法》規定,完全無責任能力人,為不滿14周歲的人和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僅限於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中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為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降低。中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當然或可能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有4種情況: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齡因素的影響而不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②又聾又啞的人;③盲人;④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中,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系可能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是否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要視其是否因生理功能喪失而使責任能力有所減弱而定。此外,根據中國《刑法》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范疇:即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間歇性精神病人(見司法精神病鑒定)和實施觸犯刑法行為時的醉酒人。對於醉酒狀態中實施犯罪行為者,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