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因侵犯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依法給予受害人賠償。侵犯人身權的情形包括:①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侵犯財產權的情形包括:①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處罰的;②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③違反國傢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④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不同。行政補償是對合法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而行政賠償是因違法行為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