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以限制競爭的行為。

  在中國,行政壟斷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地區壟斷。前者如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集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於一體的行政性公司,這種現象也被稱為“權力經商”。後者主要指地方保護主義,如地方政府禁止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銷往外地。行政壟斷還表現為“行業價格自律”和企業合併中的“拉郎配”,前者指指行業協會強迫企業按固定價格銷售產品,後者指政府強迫企業加入某個集團,或者強迫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接受效益較差的企業。

  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規定:“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國的行政壟斷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政企不分的結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除瞭相關的立法外,國傢還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進行政治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