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傢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的總稱。其名稱有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行政法規具有如下特徵:①制定權專屬於國務院。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②具有從屬性。因依據憲法與法律而制定,其內容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③內內容相當廣泛。除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外,可以就其職權管轄范圍之內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還可以就應當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的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待制定法律的時機成熟時,再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為法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應遵循程序規劃、起草、審定、發佈4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