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委託的組織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1955年北京市公安局的交通違章處罰單

>  法律特征 主要有:①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處罰權。②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③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瞭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④實施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必須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給予行政處罰。⑤行政處罰以懲戒違法為目的。

  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扣許可證、執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適用規則 主要有:①行政處罰與糾正違法行為不能互相替代,不能“罰而不管”或“管而不罰”。②一事不再罰款。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③行政處罰折抵刑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④行政處罰追訴時限。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 兩者都是行政機關采取的具有強制力的執法方法,但兩者的區別是:①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法行為;行政強制措施中有些針對的可能是違法行為(如查封、扣押財產等),有些並非是違法行為(如封鎖疫區、留驗察看等)。②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③行政處罰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違法行為已被制裁完畢;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