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傢政權建設中被行政區劃組織起來的鄉村管理單位。有歷史和現實兩種含義。歷史意義上的行政村是基層政權組織。中國抗日戰爭期間,以及1949~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在華北、東北的農村設立的基層政權組織。一般由一個較大的自然村或幾個自然村聯合組成,設村人民代表會議和村人民政府。村人民代表會議為村民的權力機關,代行村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職權是:聽取和審查村政府的工作報告;向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建議與決議本村興革事宜;審議本村人民負擔及財糧收支支事項;向人民傳達並解釋村人民代表會議議決事項,並協助村政府動員人民推行。村人民政府為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行使政權的機關,主要職權是:執行上級政府的決議和命令;實施村人民代表會議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決議案;領導和檢查村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本村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興革意見。村政府由村長1人,副村長1~2人,委員3人左右組成。下設文書1人,承村長之命辦理文書事宜,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經常或臨時委員會。村政府每10天或半月開會一次,由村長負責召集。村代表會議和村政府每屆任期為一年。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佈以後,行政村被撤銷,一般由幾個行政村合並成為鄉,建立鄉人民代表大會和鄉人民政府委員會,行政村改為生產合作社

  現實意義上的行政村是指由原人民公社體制下生產大隊改革後形成相同區劃和相同成員的社區單位,不是一級基層政權組織,而是村民自治組織建立的社區單位。行政村中設立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