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會後期形成的部落聯合組織。多是由有血緣關係的或相毗鄰的、利害一致的部落組合而成。起源於同一祖先的若幹氏族,從同一氏族中分離出來散佈在不同的部落中,這些部落便自然成為組成部落聯盟的基礎。另外,使用彼此尚能相互瞭解的語言或方言以及領土的接壤,也是組成部落聯盟的重要條件。部落聯盟的主要職能是共同從事軍事行動,如襲擊敵對部落或對付外來侵略者時採取一致行動。

  美洲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聯盟(見易洛魁人)就是由具有相互接壤的領土、、相近的方言以及分散在各部落中的血緣相近的氏族等條件的5個獨立部落組成的。易洛魁部落聯盟內各部落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各部落內部的一切事務由部落獨立處理。聯盟內設有由50名世襲酋長組成的聯盟議事會。世襲酋長限定在5個部落中的某些氏族中選出,其地位和權限完全平等,對聯盟內諸事項有最高決定權。聯盟中的世襲酋長同時又是自己所在部落的世襲酋長,享有參加部落議事會和表決的權利。當出現缺位時,有關氏族便重新選舉;同時,有關氏族也可以隨時撤換他們,委任權則屬於聯盟議事會。一切公共法令或決議,須在聯盟議事會中一致通過,方能有效;世襲酋長在議事會中以部落為單位進行投票。各部落會議有召集聯盟議事會之權,聯盟議事會無自行召集之權。聯盟議事會允許人民自由發言,但決議權限於聯盟議事會。聯盟設立兩名主要軍事酋長,其權限相等,無最高行政官。

  “英雄時代”的希臘社會也保留著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組織,而血統和繼承制則按父系計算和承襲。氏族以一個假想的神作為氏族的祖先。胞族是軍事組織的單位,每個胞族有30個氏族。3個胞族組成一個部落,幾個部落長期聯合,形成鞏固的聯盟。古羅馬王政時代也有類似的部落聯盟組織。

  F.恩格斯認為,“氏族一旦成為社會單位,那麼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自然性(因為這是極其自然的)從這種單位中發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組織,這三種集團代表著不同程度的血緣親屬關系。”(《傢庭、私有制和國傢的起源》)聯盟制度又是氏族一部落制的擴大,而以氏族制為基礎。聯盟制密切瞭各部落間經濟和文化的聯系,並為國傢和部族或民族的形成準備瞭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