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與人身相聯繫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①人身權是與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稱的一種權利,例如姓名權、榮譽權、創作權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②人身權可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本身所應有的權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稱、字型大小的權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榮譽權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身份權是法律保護權利主體因地位、關係或行為所發生的權利,如傢庭關係系中的親權、監護權、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等。③人身權利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除依法律規定外,人身權不能轉讓。一部著作或一件發明的創作權和榮譽權永遠屬於作者或發明者,一般不因他們的死亡而變更。親權、監護權隻要不被法律剝奪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屬於具有親權和能行使這一權利的人。人身權受行政法、刑法保護,也受民法、勞動法、婚姻法保護,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都有保護親權的專章規定。不少國傢對著作、發明的創作權通過民法或者行政法、勞動法等法律保護。中國1980年《婚姻法》、1978年《發明獎勵條例》和1979年《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等,對姓名權、發明權和發現權等都作瞭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