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和社會撫恤烈士傢屬,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優待軍人傢屬,妥善安排和管理退出現役的軍人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優撫安置種類 現代世界各國優撫安置的項目繁多,種類不一,主要有:①優待。蘇聯等對現役軍人的配偶和子女有發放補助金、安排工作、資助入學等優待。英、美、日等國傢實行募兵制,軍人傢屬依靠軍人的軍餉生活。②撫恤。許多國傢對軍人的傷亡撫恤都有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死亡,國傢對其其傢屬支付一次性撫恤金或長期撫恤金。美國為撫養費、賠償金,英國為優撫金,日本為優撫年金。金額主要根據軍人死亡時的工資,並參照傢庭人口確定,發給符合規定的對象。軍人因戰或因公致殘,除發給殘廢金、殘廢退休金和護理費外,還規定他們享有就業、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③安置。許多國傢對退伍軍人的安置都有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有:a.就業保障。蘇聯的退伍官兵自返至居住地之日起,在一個月內國傢保障其就業。英國的公營、私營企業都要保留一定名額給予退伍軍人。德國軍隊平時與地方有關專業對口單位保持聯系,士兵退伍後,到這些單位工作。b.職業培訓。美國士兵退伍後,有職業訓練津貼,用以參加職業培訓,創造就業條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退伍士兵還可以享受大學義務教育。蘇聯退伍兵可以優先進技術學校或職業訓練班學習,學習期間領取本人工資的75%。法國對軍隊中受過職業培訓的士兵,發給證書,退伍後可憑證謀取工作。c.生活補助。蘇聯對退伍兵提供一定貸款,用於建造個人住宅;對落戶在邊遠地區的退伍兵,發給適當的補助金。美國服役8年以上的傷殘士兵,退伍後可按月領取相當於月薪的30%的退伍獎金;士兵服役滿20年的,可以領取月薪的75%的退休金。印度對到邊遠地區落戶的退伍兵,國傢撥給適當的土地,並連續3年免費提供農具和主要生活用品。

  中國歷史上的優撫安置 東周後期,為獎勵軍功,“士得受賞田”,已成通例。至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互相攻伐,對士卒采取諸多優撫措施。如商鞅治秦,“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史記·商君列傳》)。魏國考選步兵,中選者稱為武卒,免除其全戶徭役,並給予田宅。在以後長達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優撫安置的形式常因采用的兵制不同而各異,主要有以下3種:①三國中期至南北朝實行世兵制,軍戶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世代為兵。從軍無賞,逃亡則要受到殘酷鎮壓。軍戶被視為賤民,其社會地位不如一般平民。②西魏至隋唐實行府兵制,寓兵於農,男子滿20歲就有當兵的義務。平時在傢耕田待命,有事奉召出征,一旦事畢,兵歸於府,將歸於朝。服兵役者雖有免除徭役和賦稅的優待,但要自備作戰所需的資斧、武器及糧食,負擔並未減輕。③宋代實行募兵制,丁壯一經應募,終身為兵。作戰有功,論功行賞,可以得到一定數目的絹帛錢財。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戍邊加給銀、鞋或增月俸。年老殘廢則退為“剩員”或“小分”,仍在軍中安置。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曾實行募兵制和征兵制,也制定瞭相應的優撫安置法規,如1936年7月軍政部公佈的《陸軍士兵退伍歸休實施暫行規則》和1947年12月國防部印發的《軍人撫恤手冊》等,對陣亡軍人遺屬和退伍、歸休士兵有一定的優待或照顧。歷史上統治階級制定的這些優撫安置辦法,目的都在於緩解階級矛盾,鼓舞士氣,為維護其統治地位服務。

  中國共產黨早在革命戰爭時期就十分重視優撫安置工作。1931年11月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曾制訂通過《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1932年1月人民委員會第五次常會又通過瞭《執行紅軍優待條例的各種辦法》。與此相關的《紅軍撫恤條例》、《優待紅軍傢屬耕田隊條例》、《優待紅軍傢屬禮拜六條例》等,先後由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頒佈施行,並且設置瞭貫徹執行這些條例的紅軍撫恤委員會。這些法規和工作經驗,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的各個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得到瞭推廣和發展。據《解放區法規概要》一書統計,在陜甘寧、晉察冀、晉西北、華北四個邊區和解放區中,共有法規537件,其中民政優撫法規117件,占法規總數的21%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優撫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革命烈士和革命軍人的傢屬,其生活困難者應受國傢和社會的優待,參加革命戰爭的殘廢軍人和退伍軍人,應由人民政府給以適當安置,使其謀生立業。”以後幾次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都有表達這一精神的相應條款。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0年11月25日批準,內務部同年12月11日公佈瞭《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革命烈士傢屬革命軍人傢屬優待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5年,國務院作出瞭《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1958年又發佈瞭《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和《關於現役軍官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80年頒佈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4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及其他有關法規文件,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瞭各項優撫安置工作。優撫安置內容包括優待、撫恤、安置和“雙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等。

  優撫內容 中國現行優撫工作的內容主要有4項:①思想教育。主要是對優撫對象和廣大群眾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教育,進行“發揚革命傳統,爭取更大光榮”的教育和“飲水思源”、“居安思危”的教育。②扶持生產。對優撫對象的生產從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進行綜合扶持,突出智力扶持和優待,多途徑地為扶持對象送技術、送信息、送管理知識。扶持優撫對象和扶持貧困戶相結合,在扶貧中重點扶優,扶優帶動扶貧。③群眾優待。在整個革命戰爭年代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群眾優待的基本形式是代耕。公社化以後改為優待勞動日。農村實行生產責任制後,又改為優待金。④國傢撫恤。撫恤對象是因戰、因公犧牲和受傷致殘人員,以及病故、失蹤軍人傢屬。主要有死亡撫恤與殘廢撫恤,死亡撫恤又分為一次性撫恤和長期撫恤,按規定的標準發給撫恤金。國傢每年還撥出專款,對有困難的優撫對象給予定期或臨時的生活補助。

  興辦優撫事業單位是優撫工作中的一個重要項目。土地革命時期有殘廢院和紅軍戰士殘廢休養教育院,延安時期有殘廢教導院和八路軍殘廢休養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根據當時的工作需要,舉辦過革命殘廢軍人學校、康復醫院、烈士子弟學校等。優撫事業單位有:為特等、一等殘廢軍人康復、醫療和休養服務的革命殘廢軍人康復醫院;為帶病回鄉的復員軍人治療、休養服務的復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為復員、退伍軍人中精神病患者治療服務的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院;為孤老優撫對象和烈士遺孤服務的光榮院,以及在敬老院、社會福利院中設立的光榮間。

  安置 主要內容有:①對退出現役的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1955年以前,志願參加人民軍隊的士兵退出現役後,稱為復員軍人。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稱為退伍軍人。國傢安置復員軍人的政策是,軍隊做到“走者滿意,留者安心”,地方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安置退伍軍人的政策是:“從哪裡來,回哪裡去”。回到城鎮的,除按規定復工、復職、復學的以外,其他退伍軍人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回到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切實解決他們在耕地、住房、口糧、治病、婚姻等方面的具體困難。②對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中國軍隊幹部有離休和退休的區別,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屆時辦離休,在這以後入伍的屆時辦退休;離休待遇略高於退休待遇。退休隻有年齡限制,沒有軍齡限制。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即可退休。退休費最低為原工資的65%,最高為100%。退休安置地點有一定的限制,從實際出發,就地安置,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或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區安置。

  雙擁 包括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1943年春節期間,陜甘寧邊區政府發出“擁軍運動月”指示,八路軍留守兵團政治部發出開展“擁政愛民月”指示,從此興起的“雙擁”運動一直流傳到今天。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雙擁”的主要形式有:①堅持傳統的做法,重大節日 (元旦、春節、八一建軍節)期間,軍隊和地方相互開展走訪、慰問和聯歡活動。②開展經常性的擁軍優屬活動,主要以城鄉基層的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行業、單位組織為依托,建立群眾性的擁軍優屬服務組,如軍人傢庭服務站、幫戰友小組等。③創造和發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軍民共同培育軍隊和地方兩用人才的多種形式,如建立文明村、文明街、文明店、兩用人才培訓基地等。

  意義 主要有:①優待現役軍人傢屬,撫恤革命烈士傢屬和革命殘廢軍人,並使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各得其所,安傢立業,使軍人無後顧之憂,有利於安定軍心、鼓舞士氣,加強國防建設。②優撫對象的人數多,共產黨和政府從政治上尊重他們,生活上關心他們,有利於調動他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③發揚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的光榮傳統,可以使人民群眾牢固地樹立國防觀念和擁軍優屬觀念,形成“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社會風尚,形成新型的軍政、軍民關系,並以此影響和帶動整個社會關系的協調、和諧和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