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準許另一方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有使用自己具有專有權的無形財產或(和)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而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費的協議。又稱許可證協定或特許權協定,是進行技術貿易的主要形式。許可合同分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對區分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的標準有不同的主張,一般認為國際許可合同是超越國界的技術轉讓合同。

  許可合同的主體或當事人,稱為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許可合同的客體或物件,各個國傢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目前中國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即專利技術(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商標和專有技術。專利權和商標權屬於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是未向社會公開的具有事實上的專有權的無形財產(見專有技術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的種類 根據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的權利范圍,許可合同可以分為:①獨占許可,即隻有被許可方有權在規定地域內利用許可對象從事制造、使用和銷售活動。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享有這方面的權利。②排他許可,即被許可方有權在規定地域內利用許可對象從事制造、使用和銷售活動,許可方保留這方面的權利,任何第三方不能享有這方面的權利。③普通許可,即被許可方有權在規定地域內利用許可對象從事制造、使用和銷售活動,許可方保留這方面的權利,同時也有權授予任何第三方以此項權利。

  根據被許可方是否有權將獲得的技術進行再轉讓,許可合同又可分為:①可轉讓許可合同,即被許可方有權允許第三方在規定地域內使用其獲得的被許可對象,這種許可合同同時是普通許可合同。②不可轉讓許可合同,即被許可方無權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獲得的被許可對象。此外,還有交換許可合同,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相互交換價值相當的技術,彼此不支付使用費。

  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 許可合同由序文、主文和最後條款3個部分組成。

  序文除寫明合同名稱,當事人名稱,法定地址,簽字地點、日期,簽約的目的、原則外,如果許可方出售的是購進的技術,序文中應寫明許可方是該項技術的“獲得”或“發展”者。

  主文為合同的基本部分,包括的主要條款有:①合同項目,即合同對象,是合同的中心內容。一般載明許可合同的對象和提供技術或服務的途徑,權利范圍以及合同區域,從而確定屬於哪一類性質的許可合同和合同生效和實施的地區。②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條款。在技術貿易中,使用費的計算支付有三種基本方式。第一種,一次總算,可以一次支付,也可分期付款。第二種,提成支付,稱為提成費,即在引進技術投產後,按合同產品的銷售量,或銷售額,提取一定比率的費用,提成支付一定年限。這是一種事後計價的辦法,提成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滑動的。第三種,入門費或披露費加提成費,即在合同簽訂後或提供第一批技術資料後先付一筆入門費,投產後再支付一定年限的提成費。這是技術貿易中通行的一種支付方式。③擔保和保證條款。擔保是指許可方保證對方得到合同規定的經濟效益和合同規定的權利,如果達不到保證的各項要求時,應承擔哪些賠償和補救責任。保證分為經濟保證和權利保證。經濟保證是指對技術、產品的性能,資料的正確、完整等所作的保證,應訂得明確、具體、實事求是。權利保證是指許可方保證轉讓的對象的合法性。④繼續提供技術援助和技術回饋條款。規定在協議期間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全部技術改進,被許可方向許可方反饋全部技術改進。⑤保密條款。這是與專有技術相關的一個特殊問題(見專有技術許可合同)。⑥限制性條款。是指合同中對被許可方作出某種限制的條款,最常見的有對銷售地區的限制、對產品數量和價格的限制、對引進技術使用范圍的限制、對引進競爭性技術的限制、搭賣條款等等。各個國傢的技術轉讓法規,一般都規定不允許在合同中訂入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否則對此類合同就不予批準。

  最後條款是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合同的生效、修訂、期限、終止,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