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者所給予的制裁。隻給予犯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者,處罰必須依據法律規定。處罰的目的是為瞭維持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傢的安全和公民的權利。在中國,採取說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並以說服教育為主的原則。執行處罰的機關,主要是國傢行政機關;經國傢法律規定賦予這種處罰權的企業單位也能行使這種處罰,如交通、鐵路、航運部門,可依法對違章乘客處以罰款,對非法攜帶的危險物品可以進行查處。被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公民民。這類制裁因觸犯行政法規的不同,由不同的國傢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如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處罰;違反森林法的行為,由林業管理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執行處罰;違反海關法的行為,由海關執行處罰;違反稅法令的行為,由稅務機關執行處罰。超越處罰權限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罰的方式,有警告、罰款、沒收、拘留以及停止營業或停止生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