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翟

  戰國初期以墨翟(約西元前478~前392)為創立人的墨傢,是先秦最早起來反對儒傢的一個學派,與儒傢並列“顯學”。墨傢主張“兼愛”,要求人與人之間不論貧富貴賤都能互愛互利。為瞭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貫徹這一理想,他們要求以“兼相愛愛、交相利”作為最高立法原則,並由忠於這一原則的“賢者”擔任各級“正長”。墨傢的著作流傳下來的有《墨子》53篇,是一部以闡述墨翟思想為主的墨傢叢書。其中有些篇章,出自秦、漢時人手筆。

  “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理想與法律觀 墨傢認為他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強執弱、眾劫寡、富侮貧、貴傲賤的亂世;人民過著“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愛”,應該代之以一個“天下之人皆相愛”的理想社會。為瞭實現這一理想,他們提倡人與人之間互愛互利的“兼相愛、交相利”,反對人與人之間互爭互害的“別相惡、交相賊”。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的理想社會。

  墨傢的法律觀也是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並服務於他們的社會理想的。他們很重視“法”、“法儀”或“法度”的作用,認為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必須有“法”,如百工的“為方以矩,為圓以規”一樣,否則便將一事無成。《墨子·經上》說:“法,所若(順)而然也”,一切都必須順法而行。治理天下、國傢當然更應該有“法”。關鍵在於以什麼為“法”和法什麼?墨傢的答復是必須“以天為法”和“莫若法天”。因為“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群書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為法”,則應以天的欲、惡來確定人們的行為準則。他們借口天對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稱:“天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這就是說,“以天為法”, 就應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法”。墨傢所說的“法”是廣義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為規范,也包括規矩、準繩等度量衡。他們提出“以天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愛、交相利”成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惡、功過的統一的客觀標準。

  墨傢的“法天”,可以理解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們的“兼相愛、交相利”說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傢最後卻轉入“神道設教”,甚至提出這樣的論點:“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天子為善,天能賞之;天子為暴,天能罰之”。這樣就把“天”說成是可以賞善罰惡的人格神和凌駕於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傳統宗教迷信的力量來實現他們的理想。因此:“兼相愛、交相利”也就成瞭“天志”,即天的意志,從而披上瞭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 為瞭實現“兼相愛、交相利”原則,墨傢提出瞭“尚同”的主張,要求各級正長直到天子必須“壹同天下之義”。即用“兼相愛、交相利”來統一思想。他們認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也就是在國傢和法律產生之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標準。“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人人意見不一,“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因此大傢互相爭奪、互相虧害,“天下之亂,若禽獸然”。這就需要“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和各級“正長”。然後由天子“發憲佈令於天下之眾”,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義”,並讓人民逐級向上報告“善”與“不善”的情況。使“愛利天下者”,“上得則賞之”;“惡賊天下者”,“上得且罰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從各級正長:“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過則規諫之,下有善則傍(訪)薦之”。這樣就能使“天下治”。

  墨傢提出這種“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目的在於使“兼相愛、交相利”上升為國策和法律,以便用國傢強制力加以貫徹。他們要求上下“尚同一義”,即要求統治者與人民的是非、善惡標準都能一同於“兼相愛、交相利”。他們認為這在他們理想中的古代社會是完全可行的。但當時的現實社會卻並不是這樣,當時的“王公大人”根本不為人民著想,所以,他們雖主張“上同乎天子”,卻沒有把君權絕對化。他們擁護愛民的“兼君”,卻反對害民的“別君”。而且認為君主雖然有權立法,“發以為刑政”,但必須考察其在實踐中能否“中國傢百姓之利”,否則便不可為“法”。

  “不黨父兄,不偏富貴”與“賞當賢,罰當暴” 墨傢為瞭保證“兼相愛、交相利”原則的貫徹,還要求各級正長必須由忠於這一原則的賢者來擔任,因而又提出瞭“尚賢”的主張。他們認為當時各諸侯國治理不好,關鍵在於“不能以尚賢事(使)能為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賢事能為政”,就能做到“民無饑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勞而不得息,亂而不得治者”。因此,墨傢堅決反對周禮規定的宗法世襲制和任人唯親的“親親”原則,也反對維護“禮”的儒傢,明確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貴,皆王公大人骨肉之親,無故富貴,面目美好者也。”這些人並不都賢,如果讓其治理國傢,“則其國傢之亂,可得而知也”。所以要想治理好國傢,就必須“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隻要是“賢者”,“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如果不賢,即使是貴族也必須“抑而廢之”。其結論就是“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這種“尚賢”主張,實際上是後來法傢要求變世卿世祿制為非世襲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傢的“尚賢”不同於法傢。墨傢的“為賢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而法傢的尚賢標準是從有功於耕戰出發。由於“尚賢”,墨傢在法律上也相應地主張“賞當賢,罰當暴”。如果“賞不當賢,罰不當暴”就起不到“勸善”、“止暴”的作用。為瞭使賞罰充分發揮威力,墨傢還指出法律與道德、輿論等必須一致和互相配合。法律上的賞罰和社會上的輿論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賞則眾之所非”或“上之所罰則眾之所譽”,也不可能“勸善”、“沮暴”。要使賞罰發揮作用,還必須反對徇私。做到“賞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這是墨傢主張“兼愛”、“尚賢”的必然邏輯。墨傢還提出“若見愛利天下以告者,亦猶愛利天下者也,上得則賞之;若見惡賊天下不以告者,亦猶惡賊天下者也,上得且罰之”。既獎勵薦賢,又打擊匿奸。這樣就可做到“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與“殺盜人,非殺人” 墨傢專論刑法的思想不多,最為人所樂道的,就是“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和“殺盜人(一說“人”字衍),非殺人”。前者是作為“墨者之法”(墨傢紀律)規定的。基於這一精神,墨傢對於定罪量刑,特別是死刑,都很認真、慎重。一再強調“刑法正”,同時主張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墨子·經說上》說:“罪,犯禁也。”《經說上》又說:“罪不在禁,惟(雖)害無罪。”意即隻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構成犯罪。“殺人者死”,是反對濫殺無辜,也是對當時貴族擅自虐殺無辜的譴責。但在《墨子·小取》中,卻提出瞭“殺盜人,非殺人”的命題,即並不反對殺盜。原因在於墨傢是在維護私有制的基礎上來談“兼愛”的。他們認為盜竊行為構成犯罪,是因其“不與其勞獲其實,以非其所有取之故”,因此應當受到懲罰,甚至可以刑殺。墨傢雖然維護私有制,也不否定貴賤等級,但是他們主張“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反對“虧人自利”和“不勞而獲”,特別是反對“富侮貧”、“貴傲賤”,所以他們要打擊的主要對象不是一般盜賊,而是“厚作斂於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的“當今之主”。他們認為正是這些“當今之主”造成瞭“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雖欲無亂,不可得也”的局面,因而使得人民“饑寒並至,故為奸邪”。這是墨傢在經濟上對勞動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

  立足於“利民”的經濟立法原則 墨傢為瞭制止貴族“暴奪民衣食之財”,把“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稱為人民的“三患”。而把致力於“國傢之富”、“人民之眾”、“刑政之治”稱為“三務”。在他們看來,為瞭解除“三患”、實現“三務”,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不僅要靠“兼相愛、交相利”,而且必須使整個社會的財富充裕起來。因此提出瞭立足於“利民”的發展生產和限制浪費的經濟立法原則。其一是,“強乎耕稼樹藝,多聚菽粟”和“使各從事其所能”。墨傢認為貧富不取決於“命”,而取決於人們是否努力從事生產,隻要人們願意積極勞動並做到各盡所能,就能創造更多財富。因此,統治者在立法時,必須以此為指導。其二是,“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意即生產生活資料,以能滿足需要為止,不應生產奢侈品和貪求享受;所有用度如不利於人民生活,便應終止。所以墨傢提出“節用”、“節葬”和“非樂”等主張,反對貴族講究排場的各種禮儀和厚葬、久服(喪服)。但他們把音樂等精神藝術也看成是徒供貴族享受的奢侈品,一概加以反對,而沒有意識到勞動人民精神生活中也需要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