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親自指導編纂的一部嚴刑懲治吏民的特別刑法。共4編236條,其中“大誥”74條,“大誥續編”87條,“大誥三編”43條,“大誥武臣”32條。先後頒佈於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間。在四編“大誥”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內容:①摘錄洪武年間的刑事案例,特別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對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奸頑”。②結合陳述案件或另列專條頒佈瞭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嚴密法網。③在不少條目中,摻雜有明太祖對吏、民的大量“訓導”,表達瞭朱元璋重重典治國的思想和主張。這種以詔令形式頒發的,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面內容組成的法規文獻,在中國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明大誥》的問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產物。朱元璋當皇帝後,認為元朝失敗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馴至於亂”,因此主張以猛治國,刑用重典。洪武初,他進行瞭一系列立法,以嚴法重刑繩諸吏民。如洪武四年立法,凡官吏犯贓罪不赦;洪武五至六年連發鐵榜,申誡公侯。十三年治胡黨,十五年空印案發,十八年郭桓案發,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幾案殺戮官吏近10萬人。對於人民反抗朝廷的所謂“賊盜”罪,捕後必處極刑。從洪武十八年起,他親自“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頒行天下。“大誥”的名稱,出於《尚書》,該書的大誥篇,是記敘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大誥”二字,即“陳大道以誥天下”之意。朱元璋頒行“大誥”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當世事”警誡臣民,永以為訓,也是為瞭用峻令防范和鎮壓人民的反抗。

《明大誥》明洪武十八年刻本,北京圖書館藏

  與明律及歷代封建王朝法規相比,“大誥”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列舉種種以酷刑懲治吏民的案例,公開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誥”總共羅列族誅、凌遲、梟首案例幾千件,斬首、棄市以下罪案例萬餘種,其中酷刑種類有族誅、凌遲、梟首、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斷手、斬趾、刖足、枷令、常號枷令、枷項遊歷、重刑遷、充軍、閹割為奴等幾十種。②同一犯罪,“大誥”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隻應處笞、杖的,“大誥”卻加重為死刑。③設置瞭不少為明律所沒有的禁令和罪名,著名的有“禁遊食”、“市民不許為吏卒”、“嚴禁官吏下鄉”、“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等。④強調重典治吏。“大誥”的打擊矛頭總的說來是針對全體吏民,但側重點是懲治貪官污吏,其條目80%以上是屬於治吏的。

  明太祖原想通過頒行“大誥”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輕犯,但實際上並未收到應有的效果。連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其誥一出”,“惡人以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尋常”(《禦制大誥三編》序)。由於“大誥”倡導的是“對人極度蔑視”的封建強權主義和無節制的濫殺政策,就理所當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對;朱元璋死後不久,就被其繼承者所拋棄。到瞭明代中葉,一度傢傢收藏、人人誦讀的禦制聖書已經很難看到瞭。到清初修明史時,“大誥”已成為罕見的書,以致修史者對它的敘述失誤甚多。直到近代,經過學者的廣泛搜羅,才找到瞭四編“大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