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的基本範疇之一。指人們對自己行為的是非、善惡和應負的道德責任的一種穩定的自覺意識。是一定的道德認識、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在個人意識中的統一。“良心”一詞最早見於《孟子·告子上》的一段話:“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猶斧斤之於木也”。這裏所說的“良心”,即仁義之心。在英語中,良心一詞由“知識”加首碼“共同性”組成,其意為“共同的知識”。

  一般來說,歷史上持唯心主義哲學觀點的倫理學傢或者把良心歸結為“理念”、“天理”和神的啟示示,或者把良心看成是先天的“仁愛的情感”表現。19世紀德國哲學傢G.W.F.黑格爾已經看到良心和客觀義務的一定聯系,但他又把良心歸結為“絕對精神”在個體意識中的體現。持唯物主義哲學觀點的倫理學傢,一般都否認良心來自先天的情感或理性原則,承認良心是後天形成的。英國經驗論者J.洛克把良心的來源和社會環境、風尚聯系起來,認為良心不是先天“寫在人心上的”法規,而是後天“取得的道德知識”和對人類行動的是非所表示的意見。19世紀德國哲學傢L.費爾巴哈把良心和履行對他人的義務聯系起來,在一定程度上看到良心是社會的產物。但他們往往把良心僅僅看作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表現,看不到良心的階級性和歷史性。

  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良心是社會的、具體的、歷史的范疇,它作為人們內心的自覺的道德意識,是一定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的反映,也是人們在實踐過程中根據自己所接受的教育逐漸形成的。馬克思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識和全部生活方式來決定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頁)。在不同的時代、民族和階級裡,良心所含的內容是各不相同的。在階級社會中,良心具有階級性,不存在所謂來源於普遍人性的抽象的良心。

  良心在社會道德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對於人們的行為具有判斷、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在人們行為之前,良心能幫助和指導個人進行道德判斷,作出符合一定道德準則的抉擇;在行為過程中,能激勵人們自覺自願地按照一定的道德準則去行動,並及時糾正偏離道德準則的思想和行為;在行為之後,能對自己行為的後果和影響作出一定的評價,對履行道德義務所產生的良好後果,感到欣慰,對不良後果,感到內疚和羞愧,以至決心糾正自己的錯誤。